关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本实施意见旨在进一步完善湖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需求和尊严。其主要内容包括明确救助供养对象、救助标准、救助形式、救助程序等方面。

救助供养范围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包括: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无履行能力或者虽有履行能力但确有特殊困难的城乡居民以及其他符合本省规定的特殊群体。

救助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根据物价水平和经济发展情况定期调整。救助供养标准分为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和补助救助标准。基本生活救助标准用于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需求,补助救助标准用于解决特困人员特殊困难。

救助形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包括:供养、补贴、其他救助措施。供养主要针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采取集中供养或分散供养方式;补贴主要针对基本生活困难的特困人员,采取发放生活补助金的方式;其他救助措施包括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

救助程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程序主要包括申请、核实、审批、救助、管理五个环节。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救助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核实;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核实情况,经集体讨论,作出是否救助供养的决定;救助供养部门按照规定发放救助供养金;民政部门定期对救助供养对象进行回访,了解其生活状况,并及时调整救助供养措施。

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救助供养制度公平、公正、公开、有效运行。


根据《实施意见》,特困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对特困人员进行救助供养,湖南提供多方面保障。其中,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对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省政府将定期公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市州人民政府根据省级指导标准,综合考虑地区、城乡差异等因素确定、公布当地救助供养标准,但不得低于省级指导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