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关于2020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

工伤津贴标准根据工伤人员的月工资收入调整,从原来按基本工资的70%提高到80%。

根据工伤人员伤残等级和月工资收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提高20%。

将工伤康复范围扩大至停工留薪期满后至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后一年内,并增加康复治疗费、康复器具和康复辅助具的补贴标准。

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不能自理的困难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标准提高10%。

根据工伤人员的伤残等级和部位,伤残辅助器具费标准提高15%至30%。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工伤护理费标准提高10%。

将伤残就业补助金补贴范围扩大至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后一年内就业的工伤人员,并提高补贴标准。

工伤职工逝世一次性抚恤金计算标准调整为原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1至3年,并根据职工在职时间长短进行加算。


川人社办发〔2020〕91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20〕22号)的规定,现就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基本养老金,下同)、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调整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为2019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以下简称工伤人员)。

不包含2019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和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二、伤残一级至四级(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94元。

三、伤残五级、六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56元;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四、2020年1-8月,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其月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分别调整为2019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