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通知

一、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工伤保险费率降低50%征收。

适用范围

符合条件的企业包括:限额以上企业、职业病危害程度较大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差的企业,以及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

降低幅度和征收方式

工伤保险费率降低50%后,小微企业执行工伤保险费率为0.5%,一般企业执行工伤保险费率为1%。工伤保险费率降低50%征收,由企业自主选择减免缴纳方式。企业可以选择减免缴纳当期工伤保险费或冲抵企业工伤保险费用。

减免缴纳方式

企业自主选择减免缴纳方式,无需向人社部门提出申请。企业选择减免缴纳当期工伤保险费的,可直接向税务部门申报享受减免政策。企业选择冲抵企业工伤保险费用的,工伤保险费降费金额可冲抵企业工伤保险基金当年上缴金额。

政策支持期限

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到期后,工伤保险费率恢复至原执行标准。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是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是抗击疫情助推企业顺利复工复产的重要举措。根据省人社厅、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豫人社【2020】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于我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是按照“五统一一调剂”模式实施,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按原统筹地区基金结余情况区别对待,即:截止到2019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2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5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后,停止下调。(各统筹地区降费幅度详情见附表)

二、此次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是2019年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的延续,不是在去年降低基础上进行下调。

三、此次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与《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中免征中小微企业工伤保险费和减半征收各类大型企业工伤保险费政策叠加执行。即在中小微企业免征期内不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政策,免征期结束后对各类中小微企业的工伤保险费按照原统筹地区基金可支付月数计算下调比例。对于减半征收的各类大型企业,在减半征收的基础上再进行下调,减半期结束后重新按照原统筹地区基金可支付月数计算下调比例。

四、各级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要提高认识,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此次降低费率工作,符合降低条件的地市要确保在5月1日起开始按照新的费率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