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沈阳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为进一步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就业再就业,沈阳市调整了失业保险金标准。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调整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起,沈阳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最低标准为每月1385元,最高标准为每月2500元。

领取条件

领取失业保险金需满足以下条件:1.符合失业保险条件;2.失业前已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3.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领取期限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其中,初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再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享受补贴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职业培训、求职服务等补贴。职业培训补贴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最高不超过1000元/月。求职服务补贴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0%,最高不超过150元/月。

申请材料

申请失业保险金需提供以下材料:1.身份证;2.失业证;3.失业登记证明;4.缴纳失业保险费凭证;5.职业技能培训证书或求职服务证明(享受相关补贴时提供)。

办理流程

失业人员可在户籍所在地或失业前工作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失业保险金。具体办理流程可咨询当地社保经办机构。


根据《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我市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910元调整到1071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040元调整到1224元。

二、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735元调整到861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840元调整到984元。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