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社保工作适用全市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2016年度社会保险费基数核定及征缴工作的通知》,2016年度社保工作适用全市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630元。

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为全市(不含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历史数据

2015年度全市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211元。2016年度平均工资较2015年度增长8.04%。

核定方法

平均工资核定采用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其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平均工资由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

注意事项

各用人单位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准确申报职工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如因申报不实而造成社会保险待遇支付不及时或其他问题,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举报途径

职工和用人单位如对本通知有疑问或发现违规行为,可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33。


现将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6年度社会保险工作适用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10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6月13日

关于2016年度社会保险工作适用上年度全市城镇

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6月8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6年度社会保险相关工作,现就我市社会保险工作中适用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在我市2016年度社会保险工作中,适用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重庆市统计局公布的2015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2091元(5175元/月)执行。

二、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职工2016年度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5523元、下限为3105元。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2016年度月缴费基数上限为5175元、下限为31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