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

1. 失业保险金标准如何调整?

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失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其中:⑴失业期间不超过12个月的,为基数的80%;⑵失业期间超过12个月至24个月的,为基数的70%;⑶失业期间超过24个月,符合《社会保险法》第48条规定的,为基数的60%。

2. 最低工资标准如何调整?

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小时28.5元;实行计时工资制的企业,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2850元。

3. 调整后的标准何时生效?

失业保险金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自2023年9月1日起生效。

4. 调整对失业职工有什么影响?

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失业职工可领取更高的失业保险金,有助于保障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失业期间超过12个月后,失业保险金标准将略有下降,鼓励失业职工积极再就业。

5. 调整对企业有什么影响?

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企业人工成本将有所增加。企业需做好人力资源规划和成本核算,合理安排用工和薪酬待遇。

6. 调整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吗?

此次调整符合《社会保险法》、《最低工资规定》等相关国家政策,旨在保障失业职工基本生活,促进就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7. 如何查询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和最低工资标准?

可通过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或相关服务机构了解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和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我市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910元调整到1071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040元调整到1224元。

二、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735元调整到861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840元调整到984元。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相关政策】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15〕312号),经市政府同意,报省政府批准,现公布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铁西区、苏家屯区、浑南区、沈北新区、于洪区由1300元调整为1530元。

(二)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由1050元调整为123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铁西区、苏家屯区、浑南区、沈北新区、于洪区由13元调整为15元。

(二)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由9.8元调整为12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