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缴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缴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武汉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及对象

(一)应保而未保的用人单位职工,具体包括三类情形:一是本市统筹范围内自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在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办理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具有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因历史客观因素应保而未保的职工(含劳动合同制工人);二是本市统筹范围内自1996年1月1日以来与用人单位建立或事实上形成了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应保而未保的职工;三是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判定存在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应保而未保的职工。

(二)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个人窗口缴费期间发生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