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提取条件

具有我市户籍或在青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且已缴存住房公积金超过3年以上,已在转入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转入地无住房且家庭在本市无住房的,可申请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

提取需要材料

申请异地转移接续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原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在转入地无住房且家庭在本市无住房的证明材料(如房产信息查询单、无房证明等)。

提取时间和金额

异地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为自转入地首次提取之日起,在1年内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为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但不得超过购买或建造住房的总房款、已付房款或实际发生装修费用的对应部分。

提取用途

异地提取住房公积金可用于购买或建造自住住房,或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或支付已发生的住房装修费用。

取消提取资格

若职工在异地提取住房公积金后未在转入地购买或建造住房,或未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或未支付已发生的住房装修费用,将被取消提取资格,且需返还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打击违规提取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加强对异地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规提取行为。若发现有违规提取现象,中心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青住金规〔2018〕7号

各处、室,各管理处: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健运行,现就规范我市异地转移接续政策,加大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治理力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异地转移接续政策

(一)我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业务全部通过全国异地转移接续平台线上办理。

(二)异地缴存职工将账户余额转移到我市时,须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

(三)异地缴存职工将账户余额转移到我市后,不再继续缴存,以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且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因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我市半年以上。

二、加大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治理力度

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个人账户信息中标注不良信息记录,记入住房公积金诚信档案。对已提取资金的,责令职工在10个工作日内全额退回,自骗提套取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取消该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本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31日。本通知施行之前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