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山东补缴养老金新政策

2018年山东省出台了新的补缴养老金政策,针对不同情况的人群提供了不同的补缴方式和优惠措施。

具体政策内容如下:

男性60岁,女性55岁以上补缴

已达到退休年龄但未缴满15年养老保险的男性60岁,女性55岁以上人员,可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后可享受相应的养老金待遇。

男性50岁以上,女性45岁以上补缴

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5年的男性50岁以上,女性45岁以上人员,可按年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年限累计满15年后,可享受相应的养老金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补缴

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自行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后,可享受相应的养老金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补缴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政策与此前基本一致。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补缴相应年限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后可享受相应的养老金待遇。

补缴费用

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具体费用根据补缴人员的年龄、工龄、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具体由社保部门核算。

补缴流程

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流程一般包括:提出申请、社保部门审核、缴费等环节。具体流程和所需材料可咨询当地的社会保障部门。


2018年我国养老金即将迎来十四连涨,山东省养老金也将整体上调5%,然而,对于部分未缴满十五年的养老金的退休职工而言,却在为怎样补缴养老金而苦恼,那么,在山东个人怎么补缴养老金?2018年山东补缴养老金新政策是怎样的?

其实早在今年1月,山东省便推出统一规范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新政策,凡各符合条件者皆可参保。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者,以个人身份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金后,就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以下为政策全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单位和职工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按照历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滞纳金。

其中,欠费单位履行缓缴协议期间,补缴已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欠费,不缴纳滞纳金;应保未保、中断缴费等新增补缴的,缴纳滞纳金。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二、职工无法提供补缴期间的历年工资收入或历年工资收入低于社会平均工资60%的,补缴2007年底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全市历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补缴2007年底以后的,以全省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