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缴存机制优化

优化了职工缴存机制,将职工缴存比例纳入个人范围,充分尊重职工意愿,保障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

关于企业缴存机制优化

优化了企业缴存机制,将企业缴存比例由原先的双向调整为单向调整,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关于降低缴存比例

依据实际情况,最低缴存比例可降至5%,缴存上限为30%,进一步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增强企业活力。

关于提高缴存效率

完善缴存流程,提升缴存效率,实现资金快速到账,满足企业及时资金需求,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平稳运行。

关于降低企业成本

通过降低企业缴存比例,优化缴存机制,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改善民生福祉。

关于职工保障

优化后职工缴存比例纳入个人范围,充分保障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支持职工住房需求,改善职工居住条件。


各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分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87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长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的期限

我市2016年出台的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政策,延长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

二、严格控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三、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浮动区间

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浮动区间为5%—12%。单位设立住房公积账户时,单位可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区间内自主选择。

四、提高企业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的审批效率

企业缴存确有困难的,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审批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部分。最低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