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解读

该通知对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进行了调整,包括:放宽提取条件、提高提取额度、简化提取流程等。

调整内容

放宽提取条件:在符合原有提取条件的基础上,增加了因疾病治疗导致生活困难提取、因房屋租赁到期或搬家提取、偿还指定范围贷款提取等条件。

提取额度提高

提高提取额度:取消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上限限制,按照提取时账户余额足额提取。

流程简化

简化提取流程:由原来的线下办理改为线上线下并行办理,个人可通过“辽宁省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平台”或“辽事通”APP进行提取申请,无需再提交纸质材料。

适用范围

该通知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所有职工,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

生效时间

该通知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原有政策同时废止。

后续保障

辽宁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将加强政策实施监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保障职工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


为充分体现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让更多的缴存人受益,根据中心的实际情况,现将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做以下调整:

一、凡是省直公积金贷款的,取消辽直房资字[2015]13号文件中规定的首次提取金额计算方式。调整为: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完成后,从首次提取开始,主贷人每次提取额为,自有资金已还贷款本息合计额加还款期内未来12个月应还贷款本息额。两次提取间隔不能低于12个月,可以经年累计提取。主贷人个人帐户余额不足上述还贷额度的,其共同借款人(及配偶)只能提取差额部分。

二、省直公积金借款人还贷6个月后,主贷人及共同借款人(含配偶)公积金帐户的余额,可在办理提前还贷申请后,提取公积金直接冲减贷款本金,提前偿还省直公积金贷款,不能提现。本套住房还贷提取公积金合计额,累计不能超过应还贷本息合计额。部分提前偿还省直公积金贷款,每次冲减本金不低于3万元,两次间隔不低于12个月。省直公积金组合贷款,可以优先偿还商贷部分,提前还贷条件、额度等事项,按照借款合同中相关约定执行。

三、偿还非省直公积金住房贷款,提取公积金仍按原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2016年3月1日办理提取业务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