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年龄

新《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继续参加医疗保险。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从事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或就业的参保人,可以自愿参加医疗保险,由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异地就医报销比例

根据新细则,异地就医报销比例因参保地不同而异。在参保地以外省份异地就医的,异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费用原则上不高于参保地同级医疗机构的医保支付标准。在参保地所在地省份异地就医的,报销比例和支付标准按照参保地规定执行。

参保登记退费

参保人因缴费错误或其他原因导致重复参保,且重复参保金额未纳入医保个人账户的,可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退费。参保人因身份变更或外出务工、转学等原因终止参保,可申请退还个人账户余额。

个人账户余额使用

个人账户余额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及其配偶、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参保人还可以使用个人账户余额购买医疗互助协议或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以获得更全面的保障。

不参保责任

新《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规定,无正当理由未参保的参保人,发生医疗费用时,由参保人自行承担。参保人未按时足额缴纳医保费用的,除补缴相关费用外,还将影响医疗保险待遇享受。


新《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之医疗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保人员确需急诊、抢救的,可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因抢救必须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的医疗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相关知识】

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它与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共同构成现代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目前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带来的经济风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