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通知,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首付款比例调整如下:

借款人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为20%;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为30%。

借款人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购买非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为30%。

对于首套自住住房的认定,天津市规定:

借款人及配偶名下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的,认定为首套自住住房。

除了自住住房外,购买其他类型住房的首付比例如下:

购买普通商品房,首付款比例为30%;购买中等偏上档次商品房或高档商品房,首付款比例为40%。

对于使用组合贷款的情况,天津市规定:

借款人使用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方式购买住房时,公积金贷款部分的首付款比例按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商业银行贷款部分的首付款比例按商业银行贷款政策执行。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合理支持职工基本住房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首付款比例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职工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有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30%的首付款;购买第二套自有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50%的首付款。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按本通知和现行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政策执行,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需同时符合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

三、本通知自2016年12月30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9日废止。借款人的购房日期在2016年12月30日之日前的,仍按原政策执行;在2016年12月30日(含当日)之后的,按本通知执行。借款人的购房日期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生成时间或房产买卖协议的打印时间,以市国土房管局网签系统中的记载信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