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存比例调整

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为:职工缴存比例调整为6%,单位缴存比例调整为12%。其中,新增缴存职工的缴存比例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2023年12月31日前已缴存职工的缴存比例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缴存上限调整

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调整为:缴存上限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高不超过3600元。缴存上限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月缴存额度变更

根据缴存比例和缴存上限调整,亳州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度将相应调整。具体月缴存额度可通过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或拨打咨询电话进行了解。

逾期缴存处理

亳州市住房公积金逾期缴存处理:单位逾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除补缴逾期应缴金额外,按逾期应缴金额的5‰收取滞纳金。职工逾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收取滞纳金。

提取条件变更

亳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变更:职工在亳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且首次提取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的70%。职工在亳州市行政区域外购买住房的,可按亳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温馨提示

请相关单位和职工及时了解并按照调整后的缴存比例和缴存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有疑问,可拨打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电话进行咨询。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的通知》(建金函〔2018〕1577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规范如下:

一、规范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

凡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政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一律不得超过我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最高和最低缴存限额。如有超过,一律予以规范。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不得低于亳州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均不低于5%,不高于12%。

三、规范账户设置

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在同一行政区划内发生单位调动的,原单位应及时办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原则上不再设立新的缴存账户。

以上通知在文件下发之日执行。

201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