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企业年金政策

参保范围

缴费比例

年金待遇

税收优惠

实施时间

监管


宁人社〔2019〕57号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国资办,市各主管局,各企业年金基金在宁分支机构,各有关企业:

建立和完善企业年金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有关全面建成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不断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一项重大举措。近年来,我市市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集团)(以下简称“国有企业”)结合企业发展实际,积极探索实施企业年金,不断健全完善企业职工薪酬福利保障体系,对吸引和集聚人才、稳定企业职工队伍、增强企业发展活力竞争力、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扩大我市国有企业年金覆盖面,建成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好企业年金作为补充养老保险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国有企业实施企业年金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建立企业年金的条件

我市国有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我市国有企业实施企业年金应当以合并报表盈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前提。因经营性原因导致合并报表亏损或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其所属子企业盈利且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可以实施企业年金。

(三)已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内部民主管理制度健全。

二、关于企业年金方案的设计

我市国有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应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企业经营发展战略规划、人力资源策略及内部薪酬福利体系等情况,统筹规划、整体设计企业年金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