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条件的保险公司可申领农业保险费补贴资金:依法设立且具有农业保险经营资格;已在山东省内开办农业保险业务且经营正常;已足额代农民缴纳保险费;在规定的期限内已完成 Subsidy 申报。

农业保险费补贴资金采取财政直接拨付的方式,发放到保险公司指定的账户。拨付时间为当年 12 月底前。保险公司应当在补贴资金发放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资金的转账工作。

农业保险费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负责监管。省财政厅将对保险公司申报的 Subsidy 信息、发放情况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进行调整。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配合检查。

农业保险费补贴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农民的农业保险保费,不得挪作他用。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 11 月 15 日前完成补贴申报工作。补贴申报材料应当包括补贴申报表、保险合同复印件、保费缴纳凭证等相关资料。省财政厅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 12 月底前完成拨付工作。

保险公司应当单独核算补贴资金,并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记账。补贴资金应当纳入保险公司的财务预算管理,并定期向省财政厅报送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促进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更好服务“三农”,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16〕123号)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是指中央及省级财政对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的补贴。

本办法所称经办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三条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