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通知

问:哪些单位可以为职工申请公积金个人贷款?

答:在通化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且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

问:职工贷款额度如何确定?

答:贷款额度根据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缴存年限和还款能力综合确定,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和配偶家庭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0%,且不得超过规定贷款最高额度。

问:贷款期限和利率是多少?

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且不得超过职工退休年龄。贷款利率按国家规定或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利率执行。

问:贷款申请流程是什么?

答:贷款申请流程包括:提交申请材料、审查审批、签订借款合同、发放贷款。

问:哪些情况可以申请提前还贷?

答:职工结清所购住房贷款、出国定居、本人或配偶达到退休年龄、特殊情况经中心批准等。

问:逾期还款的处理措施是什么?

答:逾期还贷,中心将按照《通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包括加收逾期利息、处罚滞纳金、向征信系统报送逾期信息等。

问:贷款还清后,公积金账户余额如何处理?

答:贷款还清后,剩余的公积金余额转入职工及其配偶的公积金账户。


通房金管委[2019]3号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通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经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六届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3月26日

通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者购买自住住房和改善居住条件,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贷款权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省、市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然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含梅河口市)以及行政区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然人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第三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中心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按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委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遵循“先存后贷、存贷挂钩、贷款担保、风险可控、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公积金贷款政策和重大事项的决策,确定差别化公积金贷款政策及影响贷款额度的参数设置、审议公积金贷款呆账核销申请等重要事项,审批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需要决策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