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等级评定

工伤等级评定分为十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具体评定标准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

工伤津贴

工伤津贴由用人单位按其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支付。津贴发放期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和职工工资水平计算。伤残等级越重,工资水平越高,补助金金额也越高。

医疗费用

工伤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包括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等。职工个人负担的费用,用人单位应当报销。

护理费

工伤职工需要长期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根据护理等级和护理时间确定。

伙食补助费

工伤职工住院期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伙食补助费。伙食补助费标准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规定。

交通费

工伤职工因就医或者康复治疗需要交通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交通费标准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规定。


上海工伤赔偿标准2013

【上海工伤赔偿标准2014】

为保障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2013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

调整后的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936元,其中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022元。

二、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其按《实施办法》规定计发的抚恤金低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三、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本通知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自其实际享受抚恤金之月起执行。

【上海工伤赔偿标准2015】

为保障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本市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和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2014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38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35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33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310元/月。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致残一级4910元/月、致残二级4630元/月、致残三级4360元/月、致残四级4090元/月。

二、2014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经确认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增加21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增加17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增加130元/月。

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73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218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1640元/月。

三、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增加的伤残津贴低于其2015年养老金增加额的,按养老金增加额计发。

四、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按《实施办法》规定计发的伤残津贴低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五、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本通知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自其实际享受伤残津贴之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