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人社发〔2019〕150号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洋浦经济开发区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就业局,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规定,为提高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切实维护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防控违规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行为,就进一步加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权益告知制度

各企事业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时,应告知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相关政策以及对其个人待遇核定、今后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影响,由职工本人阅读《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权益告知书》并签字确认,以保障其知情权。

二、落实双公示制度

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报审核规程>的通知》(琼人社发〔2014〕236号)的审批流程要求及相关规定,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过程中,严格落实双公示制度。企业在申报特殊工种岗位职工提前退休前,应在职工工作场所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注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2333”和政府综合服务热线“12345”举报方式,“12333”、“12345”受理后转到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处理。《海南省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审核表》的单位意见栏须由申报企业、工会组织、企业人力资源(劳动人事)部门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与其它退休申请材料一并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之前,要通过部门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