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按揭协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方便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协议管理,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地产开发单位(以下简称“开发单位”)开发销售商品住房,应与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签订《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协议书》,以保证符合条件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管理中心在签订按揭协议前应对开发单位及贷款楼盘进行贷前调查,协议签订后应对贷款楼盘进行贷后管理。

第二章 签订条件和申报材料

第四条签订按揭协议的开发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开发单位合法合规,信誉良好

开发单位的设立是依法登记的,无不良信用记录,依法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

(二)开发单位财务状况良好

开发单位资产负债率一般不超过85%,落实商品房预售款资金监管。

(三)开发单位愿意为贷款职工提供担保

开发单位自愿为贷款职工提供阶段性担保,担保期限为公积金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房屋他项权证》)并交受委托银行执管之日止。开发单位同意在担保期间内,代为偿还借款人违约拖欠贷款银行的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

(四)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