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新疆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新政发[2016]49号)精神,我市决定对本市企业(含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本市企业(含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二、调整幅度: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通知》要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上调10%。

三、调整时间:2016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

四、其他: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应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新政发[2016]49号)有关规定。

问答

问:本次调整的幅度是多少?

答: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通知要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上调10%。

问:调整从什么时候开始发放?

答: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从2016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标准发放。

问:调整的范围包括哪些人员?

答:调整的对象包括本市企业(含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问: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是否符合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

答:是的,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应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新政发[2016]49号)有关规定。


一、调整范围和时间

(一)调整范围

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老工人,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二)调整时间

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

符合2016年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0元。

(二)挂钩调整

1.按缴费年限调整。符合2016年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先增加45元。对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满1年增发3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2.按基本养老金水平进行调整。按本人2015年12月份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3.5%(四舍五入到元)。

(三)倾斜调整

对70周岁及以上高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倾斜。

1.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至79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30元。2016年1月1日后,年满70周岁、80周岁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上述标准增加高龄补贴;企业退休人员按累加后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