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吉林省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细则

2017年吉林省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细则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待遇保障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吉林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7年吉林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公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涉及吉林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包括企业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二、调整标准

调整标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本人2016年12月31日前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提高10%。其中,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在按10%调整的基础上,增加100元/月人。

三、调整时间

调整时间: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由社保经办机构将调整后的养老金发放到个人账户。

四、相关问答

1. 调整后养老金从什么时候开始发放?

从2017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标准发放。

2. 企业退休人员在调整养老金时除按10%调整增加外,还增加100元/月人吗?

是的,在按10%调整的基础上,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100元/月人。

3. 调整养老金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吉林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本次调整标准。

4. 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退休职工,在调整养老金时还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调整标准吗?

不享受,只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标准执行。

5. 调整养老金后,可以申请补发调整前未领取的养老金吗?

不可以,调整养老金按调整后的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发放,调整前未领取的养老金不予补发。


,【2017年吉林省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细则】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0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201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17年1月1日起,为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按国家要求,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标准如下: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42元。

(二)挂钩调整。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月增加额为2016年底本人月基本养老金数额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