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完善化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江西省医保局出台了《关于完善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协议签约时效及变更

定点医药机构协议有效期为3年,协议到期后可续签。协议内容如有变更,需提前3个月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变更内容自医保局批复之日起生效。

协议内容及约定

协议内容包括双方权利义务、医疗服务范围、医疗费用结算方式、争议处理等。定点医药机构应确保提供符合参保人员医疗需求和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服务,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向定点医药机构支付医疗费用。

考核及奖惩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履约情况纳入考核,对履约良好的机构给予奖励,对违反协议的机构进行处罚。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整改、暂停结算或终止协议等。

监督管理

医保经办机构将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检查和评审,并建立举报受理机制。对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维护医疗保险基金安全。

药店协议管理

药店协议管理纳入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体系,适用统一的协议管理规范。药店应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并承诺提供符合规定的药品和服务。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5〕13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2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以下简称“定点资格审查”)两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转换医疗保险定点管理方式,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目标任务和基本要求

(一)目标任务。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取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的两定资格审查项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完善经办机构与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二)基本要求。一是转变行政管理方式,建立定点医药机构评估机制,营造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鼓励和引导各种所有制性质、级别和类别的医药机构公平参与竞争。二是合理确定定点医药机构条件,统一评估规则和程序,优化定点医药机构服务条件与结构分布,规范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准入和签约行为,营造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良好环境,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三是强化监管,建立健全定点医药机构监督考核制度,从重准入转向重管理,着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引入参保人和社会多方参与的评价和调查机制,完善退出机制,规范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行为,提高管理效率。四是优化服务,完善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加强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合理依规确定协议内容条款,明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药机构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建立沟通协商和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医药机构为患者提供良好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