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产假一般为三个月,晚婚晚孕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包括产假90天法定节日。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2、产假期间职工享受基本工资待遇。

3、90天+30天(晚育)+15(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4、产假需提供证件: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独生子女证、(产妇在子女出生后4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案例:生育女职工月平均工资性收入怎么统计?

在以往的年度申报工作中,遇上生育女职工产假期间不发放工资的情形,在统计全年工资性收入的时候往往难以把握。由于生育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由本人申领生育保险金,单位一般不再发放工资,但产假期间同样需要由单位来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对于这样的问题,我们认为可以做相对灵活变通的处理。

举例说明,某职工1-9月正常工作,单位对其发放工资性收入共计27000元,10-12月该职工休产假,单位未发放实际工资,而是由该职工产后申领生育保险金15000元。对于该单位来说,按照“谁发放,谁统计”的原则,未发放工资的月份应当不能计入计算平均数的除数中,该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性收入应当为27000÷9=3000元。但在实务操作中,许多申领生育保险金的女职工提出,申领的生育保险金也是她们的工资收入,虽然不是由公司发放,但应当在计算平均数时给予统计。我们认为,上述说法也是有一定的理论依据的。生育保险金本身就是替代生育期间产假工资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其具有职工工资性收入的性质。虽然该部分费用不是由单位发放,虽不能计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但应酌情考虑计入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性收入中。对于上述例子来说,我们也可以酌情将该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性收入计算为(27000+15000)÷12=3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