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活动中对妇女的保护

禁止在招聘活动中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限制女性应聘或提高录用标准。

怀孕期和哺乳期妇女的保护

禁止在妇女怀孕期间或哺乳期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或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

子女照护相关权益

鼓励用人单位为有子女照护需求的女职工提供弹性上下班、缩短工时或其他形式的子女照护支持措施。

妇女劳动权益的保障

保障妇女享受与男子同工同酬、同岗同酬的权利。禁止因性别原因在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方面进行歧视。

就业指导和培训

为处于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就业指导、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帮助她们尽快实现就业。

性别平等促进

倡导性别平等理念,营造尊重和保护妇女就业的社会氛围。鼓励用人单位积极推进性别平等,创造有利于妇女就业的发展环境。

协同配合,促进落实

各有关部门将加强协作,完善就业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妇女就业保障机制,共同推动妇女充分就业和高质量就业。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司法部、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医保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对招聘环节中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表现进一步作出了细化规定。明确要求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通知》要求,建立联合约谈机制,根据举报投诉,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开展联合约谈,对拒不接受约谈或约谈后拒不改正的,依法查处,并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健全司法救济机制,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妇女就业性别歧视相关起诉,设置平等就业权纠纷案由,司法部门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妇女提供司法救济和法律援助。同时,强化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责令改正、罚款、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处罚,并将有关情况纳入人力资源市场诚信记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通知》强调,加强对妇女就业的培训服务,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加强中小学课后服务,完善落实生育保险制度,为妇女就业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加强监察执法,依法惩处侵害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特殊劳动保护权益行为。对妇女与用人单位间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要依法及时快速处理。同时,大力开展宣传引导,逐步消除性别偏见,引导全社会尊重爱护妇女,引导用人单位知法守法依法招用妇女从事各类工作,引导妇女合法理性保障自身权益。

《通知》的出台,将对进一步保障妇女就业权益、促进妇女就业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