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房金管委[2019]2号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通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经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六届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3月26日

通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通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保障和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省、市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含梅河口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与监督,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下设的各管理部依据本办法履行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职责。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 偿还购买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户籍地购房)。有以下4种形式:下一年公积金贷款还款额提取、提前部分还公积金贷款提取、提前全部还清公积金贷款提取、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款提取,其中: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者的提前全部或部分归还贷款只能申请用其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余额“对冲”贷款余额;

(三)租赁自住住房的;

(四)退休的;

(五)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六)因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入校学习、被判刑、出境定居、工作调动、单位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