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互联网人身保险费率监管

《办法》将人身险保单的费率监管调整为“备案制”,即保险公司根据市场情况自主确定费率,不再需要向监管部门申请审批。同时,明确保险公司须按照规定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备案,并根据监管要求进行及时更新和调整。

简化互联网保险产品报批手续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开发互联网保险产品,仅需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不再需要审批。备案时,需提交产品说明书、费率测算报告等材料,监管部门在接到备案材料后,将进行形式审查。

加强互联网保险销售管理

《办法》强化了互联网保险销售管理,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互联网保险销售管理制度,包括销售人员资格管理、销售过程管理、售后服务管理等内容。同时,明确了销售人员的责任,并要求保险公司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监督。

规范互联网保险宣传

《办法》对互联网保险宣传进行了规范,要求保险公司在宣传过程中,内容应真实、清晰、完整,不得采用虚假、夸大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同时,明确了保险公司不得使用“最”“唯一”“独家”等绝对化用语进行宣传。

完善互联网保险投诉处理

《办法》完善了互联网保险投诉处理机制,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同时,明确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投诉受理和处理职责,并规定保险公司应配合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投诉处理工作。

促进互联网保险健康发展

《办法》旨在促进互联网保险健康发展,通过简化产品报批手续、加强销售管理、规范宣传等措施,为消费者提供更多选择,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保险需求。同时,通过加强监管,确保互联网保险市场平稳有序发展。


随着互联网等技术在保险行业的不断深入运用,互联网保险业务作为保险销售与服务的一种新形态,深刻影响了保险业态和保险监管。互联网保险业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给行业和监管带来了挑战。为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互联网保险业务高质量发展,中国银保监会起草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工作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和决策部署,注意把握以下工作原则:一是问题导向,坚决贯彻落实各项防风险措施;二是统筹推进,做到互联网保险制度协调统一;三是服务实践,做到监管制度务实管用,提高可操作性;四是审慎包容,引导新型业态健康合规成长。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共5章83条,具体包括总则、基本业务规则、特别业务规则、监督管理和附则。重点规范内容包括:厘清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明确制度适用和衔接政策;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要求,强化持牌经营原则,定义持牌机构自营网络平台,规定持牌机构经营条件,明确非持牌机构禁止行为;规范保险营销宣传行为,规定管理要求和业务行为标准;全流程规范售后服务,改善消费体验;按经营主体分类监管,在规定“基本业务规则”的基础上,针对互联网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分别规定了“特殊业务规则”;创新完善监管政策和制度措施,做好政策实施过渡安排。

下一步,中国银保监会将继续密切跟踪研究互联网保险领域新情况新问题,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及时出台配套政策,逐步构建立体化的互联网保险制度体系,推动互联网保险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