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参保单位:

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我市自2019年5月缴费属期起,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征管职责划转至税务部门,原有的缴费方式、缴费期限、个人账户划入时间等将发生改变,请各参保单位详细阅读、了解,并做好相应的变更、申报、缴费等工作,具体须知内容如下:

一、缴费期限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申报、缴费期为每月1日至10日

工伤保险:申报、缴费期为每月1日至20日

二、自主申报缴费

(一)及时申报缴费

已在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险种认定及签订缴费协议的参保单位,每个月必须按照税务部门规定的申报时间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及缴纳医疗、工伤保险费。

(二)认真核对缴费信息

参保单位在申报缴费时,必须认真核对本单位的六位医保(工伤)保险编号,若编码不准确,出现错误的,将会影响费款的划转、职工增减变更业务的申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划入及慢性病门诊补贴、就医住院等相应待遇的享受。

(三)未到账原因查询

参保单位在成功申报缴费的2个工作日后,经查询仍显示欠费的,可在税务部门查询相关缴费到账信息。

三、缴费计划传递方式及时效

(一)正常批量缴费计划

医保经办机构每月月末(26日至月末)通过专线联网平台向税务部门传递次月缴费计划数据。

(二)数据有效期

1、参保单位近三个月欠费,可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平台进行自主申报缴费,或到税务办税服务厅上门申报方式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