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经过审核后,按照规定的报销比例进行报销。

报销比例因参保类型、就医级别和项目类别而异,一般情况下,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较高,门诊费用报销比例较低。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需及时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报销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经审核符合条件后,报销款项将汇入参保人员指定账户。

参保人员报销时须注意,存在起付线、封顶线和报销周期等限制,超过限制部分需自付或纳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

住院报销比例视参保类型而定,一般情况下,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比例在60%-90%之间,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在50%-80%之间。

门诊报销比例较低,通常在10%-20%之间,具体比例因就诊级别和项目类别而异。

报销需要提供就诊发票、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社保卡等相关资料。

报销审核时间因医保经办机构而异,一般情况下,1-2个月内可以到账。

报销存在起付线、封顶线和报销周期等限制,起付线是指参保人员当年实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金额后方可报销,封顶线是指参保人员当年报销总额达到一定金额后不再报销,报销周期是指参保人员在一定时间段内可重复报销的次数或金额。

报销时需要注意保存好就诊发票和相关资料,及时提出报销申请,并核对报销金额和项目。


医保报销须知

一、异地安置、异地工作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报销

(一)住院医疗费用

异地安置、异地工作参保人员应及时填写《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医疗申请表》,并送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备案存档。因病情需要,在安置地住院时,必须事先告知原工作单位,由原工作单位出示证明报省医保中心备案。已实行全省医保联网的地市,一律刷卡结算;异地工作或异地安置在省外和省内未能实行医保信息联网的地区的参保人员,患者在出院后的一个月内持以下资料办理报销手续。

1、医疗费用发票;

2、医疗费用汇总清单;

3、病案首页复印件;

4、出院小结;

5、长、短医嘱复印件;

(以上材料盖就诊医院相关科室审核专用章)

6、《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医疗参保人员住院核对表》原件

7、本人社会保障卡。

受理时间:每周一、三、五上午。

(二)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费用

已办理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认定的异地安置、异地工作人员在异地发生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1200元以上的,可申请每季度报销一次,报销受理终结日为次年的3月31日,每年12月31日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顺转到次年结算。

报销需提供以下资料:

1、医疗费用发票;

2、门诊病历复印件;

3、门诊医疗费用收费清单(药品需标明规格、剂量、剂型、单价和总价);

(以上材料盖就诊医院相关科室审核专用章)

4、本人社会保障卡。

受理时间:每周一、三、五上午。

(三)普通门诊费用报销

异地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每季度报销一次,报销受理终结日为次年的3月31日,每年12月31日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顺转到次年结算。

报销需提供以下资料:

1、医疗费用发票;

2、门诊医疗费用收费清单(药品需标明规格、剂量、剂型、单价和总价);

3、病历复印件;

(以上材料盖就诊医院相关科室审核专用章)

4、本人社会保障卡。

受理时间:每周一、三、五上午。

二、转异地就诊住院的医疗费用报销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或因当地医院设备条件所限须转统筹区外进行检查治疗,应先到相关定点医院办理转外就医申请,并报省医保中心审批。转外就医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垫付,待出院后的1个月内持以下资料到医保中心办理核销手续。

1、医疗费用发票;

2、医疗费用汇总清单;

3、病案首页复印件;

4、出院小结;

5、长、短医嘱复印件;

(以上材料盖就诊医院相关科室审核专用章)

6、本人社会保障卡;

7、《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医疗参保人员住院核对表》原件。

受理时间:每周一、三、五上午。

三、临时公差、法定假期期间的医疗费用报销

参保人员因临时公差、外出探亲(不含境外)所发生的异地医疗费用,在费用发生后一个月内持以下资料到省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1、医疗费用发票;

2、门诊医疗费用收费清单(药品需标明规格、剂量、剂型、单价和总价);

3、病历原件、复印件;

(以上材料盖就诊医院相关科室审核专用章)

4、本人社会保障卡;

5、单位证明。

如因病情需要,在外出地住院治疗时,必须事先告知工作单位,由单位出示证明报省医保中心备案。参保者在出院后的一个月内持以下资料办理报销手续。

1、医疗费用发票;

2、医疗费用汇总清单;

3、病案首页复印件;

4、出院小结;

5、长、短医嘱复印件;

(以上材料盖就诊医院相关科室审核专用章)

6、《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医疗参保人员住院核对表》原件。

7、本人社会保障卡。

8、单位证明。

受理时间:每周一、三、五上午。

四、工伤、异地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已在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工伤、生育医疗费用统筹管理的省、部属驻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工所发生的工伤、异地生育医疗费用,在费用发生后六个月内持以下资料到省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一)异地生育医疗费用报销需提供以下材料:

1、医疗收费有效单据(门诊、住院);

2、门诊病历复印件;

3、费用清单(门诊清单、住院汇总清单);

4、出院小结;

5、长、短医嘱复印件;

(以上材料盖就诊医院相关科室审核专用章)

6、独生子女证(父母光荣证)或准生证;

7、《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申请表》原件;

8、本人社会保障卡。

(二)工伤医疗费用报销需提供以下材料:

1、医疗收费有效单据(门诊、住院);

2、费用清单(门诊清单、住院汇总清单);

3、出院小结;

4、门诊病历复印件;

5、长、短医嘱复印件;

(以上材料盖就诊医院相关科室审核专用章)

6、工伤认定复函;

7、《福建省省部属驻榕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医疗费用申报表》;

8、本人社会保障卡。

五、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1、应有工伤、生育保险和其他赔付责任范围支付的医疗费用;

2、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停职中断参保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但个人帐户资金可使用;

4、缓缴期满仍未缴费的,暂停其在职职工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此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

5、未办理审批手续的转诊转院、家庭病床、非定点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就医购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6、违法犯罪、酗酒、自杀、自残发生的医疗费用;

7、交通事故所发生的应由肇事者承担的医疗费用;

8、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所发生的直接医疗费用;

9、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事故所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

10、司法及劳动医疗鉴定费用。

六、医疗费用报销规范

1、不收无清单门诊医疗费用发票;

2、不收未经批复擅自转外就医的医药费发票;

3、不收异地医疗人员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购药发生的费用;

4、不收手续不全的住院医疗费用发票;

5、不收手工书写等非规范的医药费发票;

6、不收跨年度医药费发票;

7、不收非医药费发票;

8、不收医药商店购药的发票;

9、不收申请人未按要求整理的医药费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