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珠海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限额标准

根据《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2016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限额标准如下:

缴存基数上限

职工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3040元,超过部分不予缴存。单位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之和不高于职工月缴存基数上限的12%。

个人月缴存上限

职工个人月缴存上限为2764.8元,超过部分不予缴存。其中,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每月最多可达职工月缴存基数上限的12%,最低不得低于职工月缴存基数上限的5%。

单位月缴存上限

单位月缴存上限为2764.8元,超过部分不予缴存。其中,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每月最高可达职工月缴存基数上限的12%,最低不得低于职工月缴存基数上限的5%。

缴存比例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比例为12%。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职工实际情况,在不低于12%的范围内确定本单位的月缴存比例,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职工个人月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承办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银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决策部署,推进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增加就业和职工现金收入,根据省、市等文件提出的“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将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从2的降低至12%,缴存基数上限从月平均工资的5倍降低到3倍”要求(详见附件X结合市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和同期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就确定2016年度我市佐房公积金月缴存上限、下限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存比例

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为12&,下限为5呢,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在此范围内选定。凡单位及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呢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呢。

二、缴存基数

职工的佐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我市2016年度企业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以我市统计部门提供的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663元的3倍执行,即佐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得超过16989元〈5663元乂3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我市2016年最低工资标准1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