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

根据舟山市相关通知,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提取时间限制

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满足连续缴存6个月及以上条件。连续缴存时间从提取申请月起算至职工首次缴存住房公积金之月止,缴存不满6个月的部分不计入连续缴存时间。

提取用途

提取住房公积金可用于以下用途:支付购房首付款、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支付房屋装修费用、支付租房费用、支付重大疾病治疗费用、支付子女教育费用等。

贷款政策调整

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也进行了调整。贷款额度由原先的个人月缴存额的24倍调整为30倍,最高贷款额度由原先的80万元调整为100万元。

还款年限

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年限由原先的30年延长至40年。贷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合计最长不得超过65年。

首套住房认定

已使用过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住房的职工,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认定为第二套住房,贷款额度和利率将执行第二套住房政策。

组合贷款

职工同时申请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时,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0%,商业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值的80%(已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住房的职工执行第二套住房政策)。


舟公积金委办[2018]5号

各县(区)分中心、市中心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建办金函[2018]284号《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的通知》、建金监发[2018]148号《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经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二次工作会议通过,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相关政策作如下规范调整:

一、取消自住住房装修费提取;

二、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才可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非本市户籍职工,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同一套住房在短期内多次连续交易,频繁转换产权人的,在发生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事项后间隔时间不足12个月(含12个月)交易又产生新的提取事项的不予受理;

六、职工大修自住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上述政策自2018年7月20日起实施。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