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湘潭市2016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续保实施办法》,现将办理2016年医疗、生育保险续保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逾期未办理续保手续的,自逾期之日起中断参保,直至补办续保手续之日恢复参保资格。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2015年12月31日前参加湘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不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脱产学习人员、退休人员、国有农场、林场、中外合资和外商投资企业等特殊人员)。

单位参保人员通过单位统一申报;个人参保人员持身份证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续保手续。

按照湘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标准执行。医疗保险费率为9%,生育保险费率为0.5%。缴费基数由用人单位根据参保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

参保单位和个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湘潭境外就业的,可到工作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续保手续。续保缴费和待遇享受按照当地规定执行。

单位续保:单位基本信息、参保人员名单、缴费基数、续保缴费凭证;个人续保:身份证、续保缴费凭证。

参保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办理续保手续,确保参保人员的医疗、生育保险权益。未及时续保或错报漏报的,责任由单位或个人承担。


一、办理时间

2016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续保年审时间为2016年1月4日至3月31日。其中行政、事业及社会团体等单位为1月4日至2月15日;私营、个体、股份制企业为2月15日至3月31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3月1日至3月31日。单位如遇特殊情况的,资料齐全时可在规定时间内自主安排时间进行年审。

二、办理流程

1、经办人员自备U盘,到医保局医保大厅7、8、9号柜台拷贝本单位续保年审资料,并按要求进行准备和填报。其中《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表》、《社会保险

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须打印纸质版并加盖单位公章。

“月工资”计算方法为(上年度12个月应发工资总和+全年奖金+全年各项津贴)/12。

2、续保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年审资料报我局征缴科初审,然后将资料交医保服务大厅7、8、9号柜台留存并拷盘倒入数据。单位在报送资料十个工作日后到原经办柜台取回工资基数审定结果。单位对审定结果有疑义的需在3月31日前与我局征缴科复核。

三、需提交的年审资料

1、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请提供:2015年单位会计年度结算报表、2015年12月工资发放表涉及工资和福利的总账、明细账,及有关工资情况的说明。

2、企业单位请提供:2015年单位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纳税申报表(报表上体现工资支出数)、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总账和明细账、管理费用明细账及2015年12月份人员工资花名册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如不能提供上述资料,请出具证明并作书面解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