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工伤保险是国家为保障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参公单位的在岗职工,按照《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认定的公务员、参公人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参公单位工作人员,均应参加工伤保险。

参加工伤保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救治、经济补偿、伤残待遇、职业康复等。

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计算缴纳。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既可以保障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获得相应的保障,也可以减轻单位的负担,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职工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向市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后,职工可以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报销、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死亡抚恤金等。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后,仍在职的,还需要参加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待遇与医疗保险待遇不重复享受。


广府办发〔2018〕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6日

广元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全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后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2015〕7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中央、省驻广国家机关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险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参保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0.5%缴纳,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解决,工作人员个人不缴纳费用。

工资总额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家机关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纳入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第五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项目及支付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民政部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