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存范围
自贡市行政区域内的港澳台同胞可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
港澳台同胞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为港澳台同胞在自贡市就业期间的法定工资收入。法定工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津贴以及其他应计入工资范围的固定收入。
缴存比例
港澳台同胞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可按照单位和港澳台同胞双方自愿协商确定,最高不超过单位职工缴存比例的12%。
提取使用
港澳台同胞在自贡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按规定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以及支付房租等用途。
转移接续
港澳台同胞在其居住地之间转移就业的,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手续,保证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
继承管理
港澳台同胞去世后,其住房公积金可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继承人可提取或转移继承的住房公积金。
自住金发〔2018〕5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要求,推动在全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同等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为港澳台同胞在全市就业、生活提供便利,促进港澳台同胞更好地融入全市的经济社会发展,促进自贡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台办联合印发《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和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自公积金管委发〔2008〕5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就全市就业港澳台同胞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
(一)缴存对象
在自贡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就业的港澳台同胞。
(二)缴存基数和比例
1.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上一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缴存基数由管理中心每年核准调整一次。
职工月工资基数具体计算口径以国家统计部门劳动工资规定为准。月工资基数计算到元位,元位以下四舍五入。
2.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单位与职工个人应同比例缴存,缴存比例不得低于7%,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缴存比例应与所在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相同。
(三)缴存方式及资金来源
职工应缴部分由用人单位在港澳台同胞劳动报酬中代扣代缴,单位应缴部分按照下列规定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