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保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发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对流动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进行规范,保障流动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

异地就业取得两张社保卡

参保人异地就业,用人单位已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凭本人身份证明和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制作参保登记表,并移交异地就业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参保地变更导致无法参保

参保人就业地发生变化,原用人单位已为其办理停保手续,参保人到转入就业地后,因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参保手续或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导致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中断的,参保人可以持本人身份证明和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到转入就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延续手续。

跨省异地就医费用如何报销

参保人跨省异地就医发生医疗费用,参保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凭证)到所在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参保人可持异地就医备案回执单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费用按规定报销。

异地医疗费跨省直接结算

参保人转诊转院或病情危重需要紧急抢救的,经参保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同意后,参保人可在异地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医疗费用。参保人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后,经定点医疗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办理异地就医结算。

特殊人群医保参保

对于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人员等特殊人群,《规程》明确,参保人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申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为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人社部发〔2015〕80号)要求,规范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工作,我们制定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可结合本地流动就业人员实际情况和管理服务能力,细化完善《规程》。有关情况请及时向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报告。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办理流程,根据《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和《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人社部发〔2015〕80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业务经办。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经办机构是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本规程所称参保(合)凭证是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监制要求填写和打印的凭证(附件1)。

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前,参保人员或其所在用人单位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转出地”)经办机构办理中止参保手续,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开具参保(合)凭证。

转出地经办机构应核实参保人在本地的缴费年限和缴费情况,核算个人账户资金,生成并出具参保(合)凭证;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