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人社秘〔2018〕435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全省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17年12月31日前已符合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工伤职工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166元,二级157元,三级147元,四级138元。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关于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皖人社秘〔2017〕423号)确定的保底线与本次调整额度之和的,以两者之和为标准计发。

领取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五级100元,六级80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3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元。调整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抚恤金低于设区的市城市低保标准120%的,按城市低保标准的120%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