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和《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湘建房改〔2009〕144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自住住房包括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开发企业已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了项目及楼栋准入)、二手房、自建房等。

第三条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株洲行政区域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所辖各城区、县(市)管理部在管理中心授权的范围内、依据本管理办法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贷款担保的制度。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不含湖南省内铁路分中心缴存职工),共同借款人仅限配偶或其在株洲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父母、子女。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管理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