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杭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为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调整范围

2019年1月1日起,杭州市城镇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本通知规定调整。

调整基准

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基准为2018年1月至12月单位上报的月平均工资和2018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其中,单位月平均工资和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按2019年3月10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公布2018年度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通知》(杭公积金〔2019〕10号)执行。具体调整办法详见附件。

调整时间

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间为2019年4月起至2019年12月。

调整流程

单位应于2019年3月25日前通过网上办理系统申报调整缴存基数。对于未按时申报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照2019年3月10日发布的月平均工资调整缴存基数。个人调整缴存基数的,应于2019年3月25日前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应于2019年3月25日前通过网上办理系统为职工申请调整缴存基数。

注意事项

单位和职工个人应高度重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及时申报或申请调整缴存基数。未及时申报或申请的,所产生的责任由单位或职工个人承担。


杭公积金〔2019〕43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杭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关于明确杭州市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工资口径的通知》(杭房公委〔2019〕5号)等规定,现就杭州市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自2019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18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2019年新录用职工的缴存基数不作调整。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按同级人社、财政部门核定的口径计算;企业和其他组织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的工资口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确定。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上限为杭州市2018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5950元;缴存基数下限为政府公布执行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即杭州主城区、萧山区、余杭区和富阳区下限为2010元,临安区下限为1800元,建德市、桐庐县、淳安县下限为1660元。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高于上限且不低于下限。

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企业缴存比例按杭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杭房公委〔2018〕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