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人社发〔2018〕2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18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我省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调整对象)。

二、调整时间

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办法

(一)定额调整

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

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200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

(二)挂钩调整

1.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每人每月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2.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每人每月以本人2017年12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4%。

(三)适当倾斜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

3.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4.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