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工作的通知

问:补缴期间如何确定?

补缴期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应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完成补缴工作,不得跨自然年度补缴。

问:补缴范围有哪些?

补缴范围包括2021年12月31日之前企业及其职工未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问:补缴金额如何计算?

补缴金额按照补缴期间职工应缴纳保险费基数及税法规定应缴纳的费率计算。职工个人部分由企业垫付,待职工工资发放时再从职工工资中扣除。

问:补缴流程是什么?

企业向烟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补缴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补缴手续。补缴手续包括提交补缴申请表、准备相关资料、缴纳补缴金额等。

问:补缴后如何补录花名册?

补缴后,企业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录花名册。花名册应包含补缴职工的基本信息、缴费基数、缴费金额等内容,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盖章。

问:逾期不补缴有什么后果?

逾期不补缴的企业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处罚措施包括责令补缴、加收滞纳金、限制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移送司法机关等。

问:补缴后的职工待遇如何保障?

补缴后,职工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待遇将得到保障。职工可凭社保卡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一、补缴范围、年限和条件

(一)企业职工身份补缴

我市企业职工与企业存续劳动关系期间,企业因各种原因未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经法院判决(调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调解)以及劳动监察和社保稽核部门检查的,企业应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整改通知书等为职工补缴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二)个人身份补缴

截止2014年12月31日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满足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补缴。

1.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具有我市户籍,曾在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未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或中断缴费的人员,可以个人身份申请补缴。

2.个体工商户补缴。具有我市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本人(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姓名为准,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家人及其雇工)可以个人身份申请补缴。

上述人员中,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年限不得超过10年,自2011年6月30日按“自后向前”原则倒序补缴,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不满15年的,可按规定延长缴费至满I5年后再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年限最多15年,自办理补缴时间按“自后向前”原则倒序补缴,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规定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再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所有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人员,补缴时间均不得早于1998年1月,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还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时间;有过机关和企事业工作经历的,补缴时间还不得早于其本人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最早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