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存对象

港澳台同胞在金华市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可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可以自愿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存比例

缴存比例为每月工资性收入的5%至12%,由职工本人和用人单位按1:1比例缴存。具体缴存比例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同意后确定,并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

缴存方式

缴存方式为单位划缴。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工资发放后,于次月10日前将应缴住房公积金通过住房公积金专户划转至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提取使用

职工可以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以及租赁住房等。

账户封存

职工离职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可以继续保留或转移至新的工作单位。如职工未重新就业或不符合继续缴存条件的,可以申请账户封存,待符合条件时再申请解封使用。

异地转接

职工在金华市工作期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转至外地工作时申请异地转接。符合异地转接条件的,应当携带相关材料到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转出手续。


金管委〔2018〕2号

市公积金中心,各县(市、区)分中心、管理部:

现印发《金华市港澳台同胞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1月24日

金华市港澳台同胞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文件精神,推动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同等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为港澳台同胞在内地(大陆)就业、生活提供便利,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一)凡本市城镇用人单位与港澳台同胞建立劳动(聘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必须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为港澳台同胞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办理缴存登记和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二)港澳台同胞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与所在单位其他职工相同。最高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12%,月缴存额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和缴存比例计算;新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从就业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本人当月工资和缴存比例计算。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最低缴存比例为各5%。

(三)港澳台同胞在内地(大陆)跨城市就业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