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

退休人员死亡后,其家属可以领取死亡抚恤金。死亡抚恤金的金额通常是退休人员在去世前一个月的退休金总额。具体领取条件和金额可能因地区和政策而异,请咨询当地相关部门。

领取条件

一般来说,领取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的条件包括:

  • 退休人员已经去世
  • 家属具有法定继承权
  • 符合其他特定要求,例如婚姻状况或抚养关系

办理流程

领取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的流程通常包括:

  • 向当地社保部门提交申请
  •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例如死亡证明、身份证件等
  • 审核通过后领取抚恤金

金额计算

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的金额通常是退休人员在去世前一个月的退休金总额。具体计算方式可能因地区和政策而异,请咨询当地相关部门。

税收政策

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一般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具体税收政策可能因地区和政策而异,请咨询当地税务部门。

其他注意事项

领取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 及时办理手续,以免错过领取期限
  • 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 保存好相关凭证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市辖各区(含宁波保税区、国家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如下:

1.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为每人每月770元,供养直系亲属系鳏寡孤独者,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830元。

2.获省级劳模、军级战斗英雄及以上荣誉称号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890元。

(二)各县(市)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研究调整当地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标准。

二、调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全市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含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中,在2014年4月30日前已按规定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0元。本次调整前,因工死亡职工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总额已经超过宁波市2013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不再调整;本次调整后,因工死亡职工所供养各亲属的抚恤金总额超过宁波市2013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超出部分的金额,其供养各亲属按等额办法扣减后予以发放。

三、资金来源

本次调整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