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缴存基数和比例的原因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
调整后的缴存比例
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影响
缴存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如何调整缴存金额
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发生变化时如何调整
缴存基数调整后职工可提取金额是否会受到影响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8年度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
(一)单位缴存规定
缴存基数不得超过焦作市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248元/月)的3倍,即12744元,比去年增加1218元;月缴存额上限为3058元,比去年增加292元。月缴存基数下限不低于当地2017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市区、沁阳、孟州为1720元,比去年增加120元;月缴存额下限为172元,比去年增加12元。修武、武陟、博爱、温县为1570元,比去年增加120元;月缴存额下限为158元,比去年增加12元。
(二)自主缴存规定
自主缴存者月缴存基数最高为12744元,月缴存额上限为3058元;月缴存基数最低为4248元,比去年增加406元;月缴存额下限为424元,比去年增加40元。
(三)务工农民缴存规定
务工农民月缴存基数最高为12744元,月缴存额上限为3058元;月缴存基数最低为3611元,比去年增加345元;月缴存额下限为362元,比去年增加36元。
二、缴存比例
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高于12%。
三、业务办理的方法步骤
(一)各单位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办理相关调整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