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人社发〔2018〕9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3号)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55元,即在原每人每月135元的基础上增加20元。

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民生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对广大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的关心。各地要予以高度重视,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引导参保居民选择更高档次缴费,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要做好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的相关工作,尽快将提高后的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并做好政策宣传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2018年8月13日

一、政策背景

今年5月1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3号)。我厅会同省财政厅认真测算分析,根据国家政策和我省实际情况拟定了我省2018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政策意见,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出台实施。

二、政策要点

从2018年1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55元,即在原每人每月135元的基础上增加20元。

三、资金来源

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所需资金,中央财政按照我省待遇领取人数进行补助,省级财政按转移支付系数对市县进行转移支付,其余由地方财政负担。

四、执行时间

本次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