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为进一步满足群众住房需求,优化住房公积金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有关事项调整如下:

调整公积金提取政策

1、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将提取公积金的范围从原先的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租赁住房和购房三个方面,扩大为还贷、租房、购房、装修、还车贷以及提取余额的6个方面。

2、增加提取公积金次数。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终止劳动关系后,已偿还住房贷款、租赁住房、购买住房的,可再次提取住房公积金。

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

1、提高贷款额度。将职工个人贷款额度提高至250万元,职工家庭贷款额度提高至500万元。对生育二孩、三孩的职工家庭,贷款额度上浮50万元。

2、降低贷款利率。将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和职工家庭住房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08倍和1.06倍,贷款利率更有吸引力。

其他政策调整

1、取消缴存比例5%的下限。参照企业实际情况,企业可自主确定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

2、优化缴存方式。企业可通过银行委托扣划、网上缴存、刷卡缴存等多种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要求,充分挖掘公积金潜力,进一步降低政策门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用好用足公积金,满足职工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分类指导、因地施策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提出如下意见:

一、夫妻双方缴存公积金,最高公积金贷款额度提高至55万元,单方提高至45万元。具备偿还能力的缴存职工,可按最高额度申请贷款。配偶为现役军人的缴存职工,比照夫妻双方缴存,可按最高额度申请贷款。

二、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降为20%。首次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房屋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下,首付款比例降为20%;房屋使用年限10年以上、20年(含)以下,首付款比例为30%;房屋使用年限20年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为40%。

三、首次公积金贷款已还清,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执行首次公积金贷款政策。

四、对已办理过两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的家庭,仅拥有一套住房或累计贷款金额未超过最高额度的,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比例降为30%;购买二手房,首付比例一律为40%。贷款利率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1.1倍执行。

五、凡在市政府鼓励发展区域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在公积金贷款已还清的情况下,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一律执行首次公积金贷款政策。

六、列入棚户区改造的缴存职工,使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可提取(父母、子女)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具备偿还能力可按最高额度执行。在公积金贷款已还清的情况下,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执行首次公积金贷款政策。

七、支持异地缴存职工来我市购买住房,缴存互通互认,合并缴存满6个月,可在我市申请公积金贷款。

八、商业贷款未还清的职工购买住房,具备偿还能力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支持职工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九、职工家庭购买住房,可一次性提取父母、子女的公积金支付房款。职工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

十、职工购买住房,可提取公积金支付物业费、购房办证费用(契税、维修基金、土地出让金)。

十一、将公积金缴交面进一步拓展到非公企业、社会团体、城镇有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实行灵活的公积金缴存政策,缴存满6个月,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增强住房消费能力。

十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