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公积金发〔2020〕7号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关于疫情期间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职工:

现将《关于疫情期间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3月25日

关于疫情期间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疫情期间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湖公积金委办〔2020〕1号)文件精神,现就具体操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缓缴、自愿缴存

1、申请条件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提交决议书,可向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

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必须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提交决议书,可向中心申请自愿缴存(自主确定缴存比例或停缴)住房公积金。

2、申请对象

湖州市范围内符合申请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

3、申请材料

(1)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的,填报《浙江省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申请表》;申请自愿缴存的,出具申请报告;

(2)提供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书,决议书中需说明企业存在的困难及职工审议表决通过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