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范围

镇江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范围包括城镇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等符合条件的人员。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9%,个人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2%。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中0.5%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0.5%划入个人账户。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包括住院医疗、门诊医疗、特殊疾病门诊用药等符合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一般为70%-90%。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一般为50%-70%。特殊疾病门诊用药报销比例一般为70%-90%。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医疗费用报销、生育津贴、工伤待遇等福利待遇。医疗费用报销是指参保人员因疾病或非因工受伤住院或门诊治疗所产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经审核后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报销。生育津贴是指参保人员因生育享受的现金补贴。工伤待遇是指参保人员因工受伤享受的医疗费用报销、误工津贴等福利待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是指由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0.5%个人缴费划入的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的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个人账户资金不得提现,但可以继承。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时,可以享受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参保人员可以在异地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刷卡就医,医疗费用经审核后由参保人员所在统筹地区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报销。


镇政办发<2018>15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1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和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要求,更好满足群众医疗保障需求,经研究,决定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优化运行机制,降低医疗负担,促进基金平稳、健康、可持续运行。现将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制度名称。将原“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更名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优化运行方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对医疗费用支付,由原来“个人账户”、“统筹起付标准”、“统筹共付”三段按顺序支付,调整为统筹起付标准”、“统筹共付”两段按顺序支付。

三、完善“统筹起付标准”。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原“个人账户”和“统筹起付标准”两段合并,设立新的“统筹起付标准”。具体标准为:在职参保人员为当年个人缴费基数的14%;退休参保人员为本人当年个人账户计入基数的10%。

四、规范个人账户管理。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基金,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统筹起付标准”内和“统筹共付”段部分应由个人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应先使用个人账户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基金不足支付的,再由个人现金自付。参保人员往年积存的个人账户基金可选择支付原二级账户拓展使用的范围,但不列入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费用的待遇范围,不计入参保人员“统筹起付标准”段费用。

本通知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政策和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市应安照本通知,于2020年前平稳过渡并执行全市统一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