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一、资金构成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按照规定,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助等资金构成。

二、资金管理

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基金收缴、核算、支付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力度的筹集、拨付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三、基金使用范围

基金专项用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支付,包括基本养老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

四、基金安全性

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实行资金封闭运行,建立健全基金监管体系,确保基金安全。

五、基金监督

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单位按照职责权限,对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六、基金使用原则

基金使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安全、保值的原则,优先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注重基金的可持续发展。

七、其他

本暂行办法具体适用范围,由省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并发布实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基金财务管理,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省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1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指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新农保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通过参保农村居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等渠道筹集的,用于支付符合领取条件的农村居民养老金待遇等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新农村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五条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合理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落实基金的预算、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六条基金应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各级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新农保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国家规定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