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参保缴费范围

建筑业单位指具有建筑业资质且实际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建筑施工、装修装潢、园林绿化等单位和从事建筑相关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器材及设备租赁等业务的单位。

参保缴费申报

建筑业单位参保缴费申报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15日内,向其工程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并按时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缴费标准

建筑业单位应按照其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中0.5%计入工伤保险基金,0.5%计入职业病防治基金。具体缴费基数和比例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颁发的通知为准。

工伤认定

建筑业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工伤,并提供相关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对工伤或职业病进行认定。

待遇享受

建筑业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后,可享受工伤保险范围内的相关待遇,包括医疗费用、伤残津貼、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

争议处理

对工伤认定、待遇享受等方面发生争议的,单位或职工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依法向设区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切实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针对建筑行业特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中相对固定的职工,应该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在注册地区县(自治县)参加工伤保险,实行五险统征;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流动性大的建设项目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可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承建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以建设项目为单位的工伤保险参保手续。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办理工伤保险,取得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以下简称《参保证明》,附件)。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二、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一)适用范围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工程项目适用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中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流动性大的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覆盖人员

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覆盖建设项目的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单位等项目建设各方在该施工项目的从业人员。以上人员已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参保的,不属于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覆盖人员。

(三)参保登记

建设项目参保登记。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应于建设项目开工前到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以建设项目为单位的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项目中标确认书或有关主管部门确认的承接工程通知书、建设项目建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2.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分包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3.已经开工的,还需提供项目建设开工通知书。

上述材料中提供的合同、证件等原件查验后退还。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时,参保单位名称为建设项目名称,下设建设施工等用人单位名称作为参保成员单位。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建设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四)缴费

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将工伤保险费拨付给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缴纳。缴费额度按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的0.1%计算。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以建设工程项目中标确认书或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的直接发包确认书载明的额度为准。

(五)退费

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取消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失去承包资格的,原办理建设项目参保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提供以下材料:

1.参保用人单位申请退费的申请;

2.缴费发票原件;

3.《建设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原件;

4.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取消有关证明材料。

(六)有效保期

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实行有效保期制。有效保期起始时间根据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确定的开工时间和工期确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查。

1.需要延期开工或者开工后因故停工的,总承包单位需持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监理方确认的停工通知等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有效保期中止书面申请,经核实后办理有效保期中止手续,中止期间参保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相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重新开工时需办理有效保期启动手续,中止期间的时间不计算在有效保期内。

2.建设项目不能在有效保期内完工需延期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有效保期到期前30日内持施工许可证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期手续。

(七)新增建设项目或新增工程量

新增建设项目或新增工程量按相关规定招标的,按本意见规定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