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医保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实施细则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基本原则

坚持全国统筹、公平可及、优化布局、规范管理、信息共享的原则,实现跨省异地就医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二、适用范围

在我省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以及享受公费医疗的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情形,均可享受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服务。

三、结算方式

符合直接结算条件的,由参保人持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机构通过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进行结算,参保人只需按照个人应承担的费用比例即时支付现金或刷卡缴纳。

四、报销比例和起付标准

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时,按照参保地医疗保险待遇标准进行报销。在实行按人头付费总额控制的地区,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纳入当地总额控制指标统筹使用。

五、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人跨省异地就医时,可在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清单中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清单将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六、申办流程

参保人符合异地就医规定的情形且目的地医疗机构为定点医疗机构的,可持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等材料,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七、注意事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联网结算,加强异地就医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和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医疗〔2016〕18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异地就医是指参加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省外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诊疗行为,以及省外参保人员在我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诊疗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省社会保障局负责完善省级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功能,统一组织协调并实施跨省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本细则做好跨省异地就医经办管理服务工作。